民事诉讼保全财产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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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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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07:13
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向人民*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则此时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又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申请保全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
一、民事诉讼保全财产范围是什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向*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会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财物,作为担保。要是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那*可以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通常这个担保,就是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从担保财产中赔偿给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