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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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5:18
一、征收土地公告即我们常说的征地公告,法律规定征地依法获批后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从某些特征上来说等于一份合同。合同签署后就会发生效力,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所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全篇。?一、征收土地公告即我们常说的征地公告。
法律规定征地依法获批后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该市、县*土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规定,征地公告应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均应予以公示。
大家可以留意乡(镇)*驻地和村委会办公地点的动态,关注各处有可能张贴公告的地点。
农民朋友见到征地公告,应当注意其内容是否详细、完整。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也许有人会问,征地公告不就是一纸通知吗?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它?其实,这一纸通知背后的意义并不简单。
土地征收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而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
其中,公告程序是法定的征地工作程序。
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公开渠道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任意一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均会导致征地行为实施的违法性。
所以,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得知征地信息是您的重要权利。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方案。
征地后,能否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就看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要求,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补偿安置事宜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所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至关重要。
在征地早期,农民朋友应当把握住维权机会,仔细审查这一文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在此,在明律师要提醒您,法律赋予了我们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如果您对补偿安置事宜有疑问,一定要及时要求听证。
召开听证会,只要大家提出各自的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要依法研究。
有可能,您的意见就发挥关键作用使方案作出修改。
即使意见未被采纳,听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采纳情况和听证笔录,也将为日后的维权提供必要支持。
所以,对于送上门的补偿安置*,农民朋友切不可不予理睬。
正确的态度是认真研究有关*和补偿方案,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补偿安置协议如何签?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从某些特征上来说等于一份合同。
合同签署后就会发生效力,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所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全篇。
主要看协议对方是否真正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实施主体是市、县级*相关部门。
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为方便开展工作,可能专门成立了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机构。
但是,在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行政机关。
村委会、*等主体是不合法的。
并且,上述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的授权文件。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征收文件非常重要,绝非一纸通知那样简单。
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都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这些征地文件的公开渠道、公告形式、内容等,我们都应全面阅读了解。
法律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重要权利。
大家应当牢牢把握住这些救济权利。
如果能在征地早期解决争议,既能让农民日后的生活得到保障,也能让征地进程更加顺畅。
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公开信息、听取意见,保障农民朋友的权利。
毕竟,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一项都不容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