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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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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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5:35
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上的区别:
- 既得利益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指的是已经实现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因违约而产生的直接费用。例如,当买方拒绝支付时,卖方遭受的实际货物损失;或者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遭受的货物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也称为消极损失,涉及的是未来利益的丧失,即预期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指因违约导致无法实现的利益。
2. 确定性差异:
- 既得利益损失通常较为确定,因为它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通常没有明确的限制,一般而言,违约方应负责赔偿这些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则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法律通常会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设置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损失涉及未来利益的预测和估算。
3. 赔偿范围的不同:
- 对于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目标是使受害方的利益恢复到违约前的状态。也就是说,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状态与违约前状态之间的差额。
-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则旨在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如果合同得到如期履行所应处的状态。这意味着赔偿额不仅包括既得利益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以充分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而失去的所有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