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1:4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1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11
你发起提问,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里的什么应税项目(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曾于2000年颁布过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从2000年度起不再课征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发起提问,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个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里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单独课征20%法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14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不进合伙企业,是直接分给合伙人,由被投资方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