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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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5: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肥料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了规范。农民朋友在选购肥料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肥料名称应明确标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若产品有特殊用途,需在产品名称下方用小1号字体标注,例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若肥料名称包含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则可能涉及不实夸大宣传。
肥料中的养分含量应明确标注总养分百分比,总养分应为氮、磷、钾的总和,不得计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例如,氮磷钾复混(合)肥料15—15—15的总养分应标注为≥45。单一养分含量应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比。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则需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字样。
若肥料中含有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肥料中氯离子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未标明“含氯”的肥料,其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0%。
每袋肥料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明确标注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应执行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需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上是农民朋友在选购肥料时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以确保购买到符合标准、质量可靠的产品。
复合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表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