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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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2:18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国家规定,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所谓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在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形成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将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部分集中管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占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在接到案件后,承办人员应立即收集、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应确保真实、准确,并法律手续齐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归档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一般应保存原件,并剔除非必要的重复文书。照片应附有文字说明,与纸质文件一起归档。
第八条 应将行政执法文书按照案卷形式进行管理,一般一案一卷。若材料页数超过200页,可以分卷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设置正卷和副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可按照行政决定书、送达回证、其他文书的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的分类顺序排列。
第十条 案卷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标注页码。案卷封面、文件目录、备考表、卷底不需编页码。
第十一条 每份行政执法文书应填写顺序号。文件目录应按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注所在页号。对于最后一页,填写起止号;其余页面填写起始号。
第十二条 组卷前应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对破损或褪色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对纸张过小的材料加贴衬纸,对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进行折叠,对难以辨认的材料附上抄件。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应填写行政执法单位全称、立案与执行结束日期、归档号等信息。封面应工整填写,第一行为单位名称,第二行填写日期,第三行填写归档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制作成案卷,归档前由案件负责人检查质量,符合要求的应签字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照片、影片、录音带等载体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与案卷互设参见号。
第十六条 归档的证物应装入案卷或证物袋,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应拍照附卷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案卷检查合格后,应在卷皮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归档后,如有新增材料,应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一案一号归档。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次年三月份前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由办案人直接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简易程序案卷保管期为定期,定期分为10年、30年、50年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内部查阅行政执法案卷需履行审批手续,外单位或个人查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档案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未集中管理、未按规定归档、擅自涂改伪造档案、档案保管机构未采取措施导致档案损失、损毁或擅自销毁档案等行为,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28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档案局以辽政法发200917号印发。该《办法》共25条,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2:21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国家规定,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所谓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在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形成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将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部分集中管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占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在接到案件后,承办人员应立即收集、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应确保真实、准确,并法律手续齐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归档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一般应保存原件,并剔除非必要的重复文书。照片应附有文字说明,与纸质文件一起归档。
第八条 应将行政执法文书按照案卷形式进行管理,一般一案一卷。若材料页数超过200页,可以分卷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设置正卷和副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可按照行政决定书、送达回证、其他文书的顺序排列,或者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的分类顺序排列。
第十条 案卷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标注页码。案卷封面、文件目录、备考表、卷底不需编页码。
第十一条 每份行政执法文书应填写顺序号。文件目录应按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注所在页号。对于最后一页,填写起止号;其余页面填写起始号。
第十二条 组卷前应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对破损或褪色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对纸张过小的材料加贴衬纸,对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进行折叠,对难以辨认的材料附上抄件。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应填写行政执法单位全称、立案与执行结束日期、归档号等信息。封面应工整填写,第一行为单位名称,第二行填写日期,第三行填写归档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制作成案卷,归档前由案件负责人检查质量,符合要求的应签字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整理。
第十五条 归档的照片、影片、录音带等载体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与案卷互设参见号。
第十六条 归档的证物应装入案卷或证物袋,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应拍照附卷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案卷检查合格后,应在卷皮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归档后,如有新增材料,应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一案一号归档。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次年三月份前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由办案人直接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为永久,简易程序案卷保管期为定期,定期分为10年、30年、50年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内部查阅行政执法案卷需履行审批手续,外单位或个人查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档案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未集中管理、未按规定归档、擅自涂改伪造档案、档案保管机构未采取措施导致档案损失、损毁或擅自销毁档案等行为,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28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档案局以辽政法发200917号印发。该《办法》共25条,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