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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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10:34
工伤保险条例的监督管理由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其职责包括: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协议机构名单,具体协议制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经办机构会按照协议和标准核查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并按时结算。此外,还会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提供建议调整费率。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工伤保险费征收和基金支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则对基金的收支与管理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工伤保险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将被及时处理并保密。
工会组织则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对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工伤待遇争议中,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不服工伤认定、单位缴费费率、协议履行或工伤待遇核定结果等情况,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