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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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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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致力于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旨在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增强其就业及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需将职业培训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将确定职业分类,并针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时,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