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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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9:07
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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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庆河于2020年8月5日15时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鹏达公司货运部南侧空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2发生争执,其间杜庆河用刀刺中高某2胸腹部。经鉴定,高某2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壁,伤及肝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杜庆河作案后潜逃,2021年8月29日在山东省宁阳县向当地*机关主动投案。杜庆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王翔宇律师解答:
杜庆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杜庆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依法认定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并具有悔罪表现,故可对杜庆河酌予从轻处罚。
由于杜庆河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王翔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翔宇律师,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现任廊坊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法治咨询委员会委员,区县*法律顾问,廊坊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顾问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