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2:3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1:41
执行程序中往往需要处理涉及婚姻关系的债务问题。在执行案件中,有时*穷尽财产查找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能否将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转而执行其财产呢?
网友咨询:
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能够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已离婚的原配偶为执行人;如果经过审查,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则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性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后,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裁定,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追加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上级*申请复议。
律师补充: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