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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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04
在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因此遭受损害时,他们有权利向该食品的经营者提出索赔请求;同样地,消费者也可以向制作者寻求赔偿。当接收到消费者有关赔偿的请求时,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应按照“首负责任”的原则,率先承担起赔付的责任,不可互相推卸责任。如果责任的确在于生产者,那么经营者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之后,仍有权向生产者求偿;反之,若责任归咎于经营者,则生产者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亦可向经营者追讨。对于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取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一千元,则应视为已达到了一千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