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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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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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14:33
根据《济南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济南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及企业;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其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备案的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济南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2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10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等规章制度,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