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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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4:58
车主可否要求保管站赔偿损失 案情:周苑尧(女)系广州市巨星影业公司职员。1997年12月29日,周苑尧向广州军区军人俱乐部(以下简称军人俱乐部)交纳400元办理了车辆月保手续。1998年1月1日晚,周苑尧将悬挂粤A.AC575号牌、发动机号码0645640、车架号为0095569的97款墨绿色丰田佳美2.2型小汽车存放在军人俱乐部的停车场保管,次日发现该车丢失。该案后经*机关破获,是周苑尧雇请的司机串通他人伪造停车证、偷配钥匙盗走该车,但车辆下落不明。事情发生后,周苑尧直接要求军人俱乐部赔偿未果,于1999年6月10日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起诉,要求军人俱乐部赔偿车辆损失费38万元。 经查,周苑尧存放的车辆并未向车管部门领取正式牌照,粤A.AC575号牌实际为中国人民*部队广东省后勤部使用。其丰田佳美小汽车属゛三无车辆″(无车辆牌照、无行车证、无购置证),周苑尧亦仅向*提交了购车*的复印件。 被告军人俱乐部辩称:原告所称的失车与办月保号牌的车辆的车型、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情况不相符合。原告的失车实际为无牌车辆,构成了对被告的欺诈。根据《停车场管理规定》,无号牌车辆或来历不明的车辆谢绝进场。因此,被告不负有保管义务。同时,车辆被盗系原告雇请的司机串通他人所为,犯罪分子对车辆失窃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管理不严致使其司机可以偷配钥匙和伪造停车证,主观有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原告仅向*提交购车*复印件不能证明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一审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仅提交购车*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及其归属。同时,原告非法悬挂不属该车的号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原、被告间的保管关系未能成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苑尧的诉讼请求。周苑尧不服,以其购车*已随车被盗、当时只能提供复印件,其在办理月保手续时用的是未办牌的新车而不是粤A.AC575号牌登记,车牌的借用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周苑尧提供了重新加盖゛增城市华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专用章″字样的购车*复印件(购车款为38万元)一张及反映购车情况的证人证言。但购车*上的盖章单位经查并未在增城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 广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苑尧虽未能提供其车辆合法来源的证明且寄存车辆悬挂他人车辆牌照,但周苑尧占有、使用该车是不争的事实,依据该事实不能推定周苑尧持有的车辆即为非法财产。周苑尧将车辆交付军人俱乐部保管形成了保管关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军人俱乐部未尽注意义务,没有认真核对车辆停车证致寄存车辆被犯罪分子盗窃,军人俱乐部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此外,造成寄存车辆丢失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周苑尧雇请的司机参与盗窃,雇主周苑尧由于疏于监督、用人不当,而使被雇佣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他人作案,周苑尧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军人俱乐部赔偿周苑尧11.4万元。 评析: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主张的所谓゛不合法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显然是根据此条推论出来的。但我们进行考察可发现,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国外法律也难以找到这样的规定。这个问题牵涉到所谓゛非法财产″应当由谁认定?依据法理,某项财产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他的机关和个人即使有理由怀疑某项财产的合法性,也只有向有权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无权认定该项财产为非法的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或者侵害该项财产。如果允许公民、机关可以任意剥夺和侵害其所怀疑为非法财产,就难于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故本案中周苑尧寄存于军人俱乐部的゛三无″车辆虽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并悬挂他人车牌,但周苑尧占有、使用该车是不争的事实。周苑尧寄存的车辆是否为合法财产也惟有国家授权的机关认定并处理,在国家授权的机关作出认定之前,该项财产被推定为合法财产,当然受法律保护。如果军人俱乐部以周苑尧的车辆所有权有瑕疵为由,丢失后拒不赔偿,实际上等于代行了行政部门的职权。 二、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周苑尧与军人俱乐部在车辆保管双方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时,双方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的意志表现。且如上所述,周苑尧寄存的车辆并没有被任何国家授权的机关认定为非法财产,保管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应是成立并生效的。 三、如何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依此规定,军人俱乐部应当对其所保管的车辆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至于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又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故军人俱乐部因疏忽大意未能鉴别出伪造的车辆停车证而造成周苑尧寄存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周苑尧有权选择请求军人俱乐部违约责任的赔偿与犯罪分子侵权责任的赔偿,并不能因为侵权责任的存在就减轻违约责任。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周苑尧未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合同附随的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造成其车辆的钥匙被偷配、停车证被伪造(且与停车证原件较为相似),与车辆被盗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周苑尧对车辆丢失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