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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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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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8:58
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中,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根据第七章的规定,环保科研成果需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需遵循《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科研单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意见。对于合作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启动前与参与单位明确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禁止恶意垄断行为。如有违反,五年内将不得参与环保科研专项项目。
项目结束后,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处置需遵循国家规定,维护运转费用由实际使用者承担。专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执行,论文和专著需标明专项经费资助来源。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