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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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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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17:03
淮南市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在《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应占同级教育经费的合理比例,其中县(区)比例不得低于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也需不低于5%。
对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分类定级的核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合理定价,经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为儿童提供就餐服务时,可收取伙食费,但必须用于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且每月需公示实际成本。机构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因儿童入学而收取赞助费,也不得跨学期收费,所有收入需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保护学前教育设施和环境是关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用途。周边地区的规划需遵循国家规定,避免对学前教育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编制由人事和编制机关根据办学规模按省定标准确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需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对学前教育师资进行定期业务培训,确保教育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