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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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7:10
为了强化城市规划的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提升生活环境质量,并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法规,淮南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所有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制定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淮河以南的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以及淮河以北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等,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的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划定。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管工作,包括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编制、违法建设监督、规划验收参与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协助进行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专业主管部门则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本专业规划的执行情况。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落实,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