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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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20:09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其他如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则负责相应行业的资质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准入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额外限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检制度,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年度评估,重点检查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违规行为。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乙级及以下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部门进行,并需向国务院备案。年检合格的企业需上报,而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企业则需国务院批准和确定最终结论。
资质年检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建设部门在40日内作出结论或提出意见。企业资质条件达标,且过去一年无违规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条件为技术骨干人数稍低于标准但不低于80%,且其他条件符合要求,无违规行为。若企业资质条件严重不符合标准,如技术骨干人数低于80%,注册人员不达标,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可能面临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企业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可能降级;连续两年合格则可申请升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年检的,资质证书将失效,一年内不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等变更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原资质证书需交回发证机关,遗失的资质证书需公告作废。院校所属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业务需有定期聘任制度,限制教师比例和聘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 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