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需要写分居证明吗,如果要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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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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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04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准予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但在实践中,空口向*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分床不分房,*难认定是分居
因经济条件*,很多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一些夫妻感情不和后,*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原告提出这种主张,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带有一定隐私性质的证据,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哪些证据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呢?
根据实务经验,以下几种相对较容易收集:
1、双方自认的。在实务中,有不少当事人自认分居的时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对于分居的事实并不否认。原告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主张离婚,被告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免除原告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2、双方分居后,其中一方在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去了外地的,当地的*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可以是原告的,也可以向*申请调取被告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3、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这些是与居住有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一方长期在某地居住的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在实务中也属于比较好的证据。
4、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第四类属于电子证据,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如果涉及分居事实的,同样可以向*提交。需要注意的事,电子类证据,在取证上有一定的要求,建议在取证前寻求专业法律人员指导。
5、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这类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在分居期间,其中一方周围的同事、朋友、邻居等,对该分居事实比较了解的,也可以出庭作证。
6、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实践中很少有签订分居协议的,但是双方通过书面的方式确认分居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实务中这类证据出现的比较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04
根据《婚姻法》,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但是双方必须承认已经分居两年以上,且没有在一起的感情,视为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因此分居不需要证明,两个人同时承认分居事实,感情已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可以判离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05
第一次起诉不成功,那你第二次就请个专家来配合写申请,只要你写的属实法律程序会给你一个公平解释的,听从法律法规的安排。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05
法官怎么说哦。
听他们的。
或者找个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