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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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8: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9日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
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进行了复审,确认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因此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6月30日,商务部收到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等企业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可能继续对中国大陆倾销,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损害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及支持企业的聚氯乙烯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中国大陆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要求,因此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将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其价格承诺协议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有效。复审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复审程序包括登记应诉、不登记应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问卷发放、听证会、实地核查和调查时限等。利害关系方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将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商务部将在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商务部将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但将考虑利害关系方的真实反映、提供的资料以及是否严重妨碍调查的情况。
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