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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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4:10
实践中,一物多卖情形频发,出卖人将其所有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导致买受人主张交付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法律纠纷。针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制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则。在普通动产买卖合同中,当存在多重买卖合同且均有效时,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转移,*支持。如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但一方先支付价款,则该方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也将支持。若双方均未受领交付且未支付价款,*会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买卖,处理规则更加详细。当存在多重买卖合同且均有效时,*将支持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如双方均未受领交付,且一方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则该方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若双方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会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若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