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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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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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18:40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首先,该部门集中行使多项关键职权:
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和管理规定。
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涵盖相关法规和规章。
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也在其范围内。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对违法行为的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公共服务领域。
城市客运(包括出租车)管理方面,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
民政殡葬管理方面,对特定违法行为如户外搭灵棚、销售迷信用品等有处罚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负责对无照商贩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方面,对焚烧有害物质、噪音污染等违法行为有监管和处罚。
在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市城管执法部门新增或调整了这些职责,必须通过市政府公告。同时,即使行使了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执行类似职责,否则其决定将被视为无效。然而,这并不影响他们履行其他法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