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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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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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08:00
内蒙古自治区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并实施了详细办法,旨在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所有在自治区内从事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办法。工作方针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并因地制宜,强化管理和效益导向,明确开发利用资源者需承担保护责任。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盟市、旗县的相应机构也行使相关职权。苏木乡镇*则负责本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防护区、治理区和监督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和公告。
各级*将水土保持纳入重要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鼓励表彰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先进事迹。
预防与保护方面,提倡植树造林、合理放牧,*陡坡地开垦,要求新开垦地需有水土保持方案,林区活动需有水土保持措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必须考虑水土保持,确保项目与防治措施同步进行,并接受监督。
治理与开发方面,*鼓励嘎查村和农牧民进行综合治理,并提供资金支持。水土流失治理结合资源开发,实行农林牧渔综合效益,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管理与监督部分,强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要求补报和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执行。
最后,附则中规定了具体收费、罚款标准和实施日期。这部办法的实施旨在全面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