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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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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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23:49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与登记工作机构签订线上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交简化版的借款抵押合同;
(5)法律、行*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律师补充: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