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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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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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1:14
哈尔滨市的城乡环境卫生条例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强调了街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定时清扫和及时保洁,对于适宜机械化作业的路段,应优先采用机械化清扫和冲洗。
在新建或扩建道路验收时,建设单位需与市容环卫部门交接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确保交接清晰。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期限会根据项目条件设定,期满后需重新选择经营者,原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同时,特许经营者的行为受到严格约束,不得转让、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停业等。
第三十三条针对机动车运输散体物料的规定,要求严格覆盖和密闭,防止遗撒和污染道路,违规者将受到罚款或车辆暂扣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要求袋装化投放,由专业单位收集,违者将面临罚款。单位、居民需按规定时间倾倒垃圾,保证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到第四十一条则分别针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理和运输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申报、处置、运输许可、责任追究等内容。
总的来说,条例旨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规范各类垃圾处理行为,确保公众利益的维护和环境的可持续性。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