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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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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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2:04
为了稳定并完善江苏省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其所在组织发包的土地,且妇女与男子在承包土地的权利上享有平等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成员的承包权。
第四条,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并可自由流转承包地。在土地被依法征用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五条,村规民约须符合法律和*,不得侵犯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违反规定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第六条,承包方需遵守相关法规,保持土地用于农业,禁止非农建设,不得闲置土地,应合理利用并保护土地,避免永久性损害。鼓励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工作,而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进行相关工作。
最后,地方各级*应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工作的经费支持,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