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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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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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20:00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
在实务操作中,在当事人就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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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有什么依据
在实务操作中,在当事人就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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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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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有没有法师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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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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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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