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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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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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7:36
现如今,需要公证的事务越来越多,公证员这个职业也越来越成为炙手可热的职业;但是很多人对公证员这个职业以及公证员相关常识不是很了解,那么禁止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禁止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补充: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