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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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6:31
保付支票作为强化支付信用的工具,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效力。其效力从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和持票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付款人,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规定,保付后付款人承担与汇票承兑人同等的付款责任,即有绝对付款义务。然而,日本支票法认为保付责任为偿还责任,对银行保付有限制,违反规定进行保付者可能受到罚款,但罚款不超过支票金额。尽管如此,付款人仍需确保付款以消灭票据。
其次,出票人在保付后通常免责,但日本支票法则赋予保付人对出票人追索权,且规定了提示支票的时间限制。美国《统一流通证券法》则免除出票人的责任。这表明,保付行为对出票人责任的影响各国不同。
背书人在支票上保付后,其追索责任解除,即使付款人未付款,背书人也不再受追索。这种免责与出卖人类似,源于两者都免除了追索权。
对于持票人,台湾票据法规定,即使支票丧失,也不能止付通知,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持票人必须在付款提示期内提示,否则仍有请求付款的权利。然而,保付支票并非货币,付款人仍需进行检查核对,保付支票丧失后的救济与普通支票相同。
总的来说,保付支票的效力在各国立法中存在差异,但都旨在保证其支付功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需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可能产生的风险。法律对保付行为的限制和规定,体现了对票据流通秩序的维护。
扩展资料
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