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履约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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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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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30 05:53
背景
近期,我国多个省份实施了限电停产或减产的措施,主要影响了高耗能工厂,如水泥、混凝土、钢材等建材的产能。这不仅导致“已签未结”合同存在履约争议风险,还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面临业主的“既定工期”、“确定总价”压力及分供方的“调价函”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案件。面对这一困境,总承包单位如何识别和防范因价格调整导致的履约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
在总包合同中,涉及价格调整的条款可能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中的风险范围调整。其中,固定总价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工程造价不进行调整;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涨价时不进行调差;单价合同中超出风险范围的材料涨价进行调差(一般为5%),且工期违约方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风险。
二、调价的法律依据
合同价格调整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地方性立法中,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这些法律规范明确指出,当建筑材料价格出现重大波动,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较高时,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三、面对建材价格上涨的履约风险
面对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可能面临分供方主张调价或解除合同的风险。分供方可能因不同意调价而主张解除合同,需要分析其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律要件,如违约方是否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等。
四、应对措施
面对建材价格上涨带来的履约风险,总承包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在合同起草阶段明确具体的调价条款,与发包人协商签署补充协议,适当施压发包人争取利益,参考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申请第三方调解,必要时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
五、结语
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已成为常态,合同中应合理设置价格调整机制,维护公平原则。在面临价格调整导致的履约风险时,通过友好协商、法律手段等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