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应当征税以及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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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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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5:31
近期,华税律师接到关于某国有企业计划以无偿划转方式转移名下房地产权属至另一家国企业务的税务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答复,该交易依法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但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此答复是否准确?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时,应征何种税种及其征税方式是关键问题。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各税种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否则应视为销售行为征税。对于无偿转让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似应纳入视同销售范围,课征增值税。然而,无偿划转与无偿转让在法律解释上有差异,主流观点倾向于将无偿转让作广泛解释。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坚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征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明确,所有取得收入的组织均需纳税,不论国有或非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取得收入的行为,立法上对无偿转让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与增值税大量重合,主要区别在于收入的性质。在计税依据方面,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以公允价值为准。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有偿转让房地产属于应税范围,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纳入应税范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介于上述两种情形之间,法律解释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四)契税:符合条件免征
契税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的税种,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在契税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解读: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性质与税法处理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行政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转让”。划转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受《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具有行政法律属性。划转与转让在法律行为性质、目的、性质、影响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划转更多体现资产行政性转移。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税法上的“转让”范畴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区别于非国有资产的转让。税法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转移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规定未明确讨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可税性问题。理论与实践中的矛盾,归结为税法理念的混乱,需要合理界定税法征税范围,避免不当扩张。
三、国有企业防范无偿划转涉税风险
考虑到理论争议,国有企业在无偿划转资产时,可通过适用重组税收政策,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在增值税层面,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纳税义务的递延。对于不符合重组税收政策条件的无偿划转,应谨慎考虑交易模式,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避免因税负问题影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