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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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23:36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 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