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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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5:24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流通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实现的。提单流通性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空白背书与记名背书。然而,与汇票相比,提单的流通性显得较为局限。
提单流通性小于汇票流通性的主要体现为,提单受让人不享有比前手背书人更优越的权利。具体而言,如果有人利用欺诈手段获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该受让人并不能因此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而如果在汇票流通中发生类似情况,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障,他依然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基于上述区别,部分法律学者认为提单仅具有“准可转让性”,即其在一定条件下的流通性并非完全等同于汇票。
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