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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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5:56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管理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第三章中详细规定。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循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中,飞行前必须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包括飞行单位的名称、飞行任务性质,机长及其空勤组信息,航空器型号、架数,通信联络方式及二次雷达代码,起飞和降落机场及备降场,预计飞行时间,气象条件,航线、高度和飞行范围等详细内容。
对于特定情况,如飞出或飞入我国领空(公务飞行除外)、进入特殊空域、航空物探或摄影,或者超出领海(海岸)线等,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第十四条对此做了明确要求。
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计划申请需经过不同级别的审批。在机场区域、飞行分区或飞行管制区内的,由相应的管制部门批准;超出这些区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申请需提前2天提出,而紧急任务的临时飞行计划则需在1小时前提出。
如果在临时飞行空域内活动,短期飞行计划申请可在申请空域划设时一并提出。对于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管制部门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其飞行,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法规标题】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颁布单位】中央军委 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令第371号 【颁布时间】2003年01月10日 【生效时间】2003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