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雅典民主制度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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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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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22:54
第一、平民政体。
公民之间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组成城邦的公民,不论他们的出身、地位和职务有多么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同类人。公民们有相当同质的特征,财产大致平等,语言、教育、文化、种族背景大致相近。除奴隶、外族人和妇女以外,由全体公民直接管理国家。公民人数较少,避免了公民之间异质成分出现,便于公民了解城邦公共事务及相互了解。
第二、权力制约。
公民以集会方式直接决定有关法律和*的事务。城邦的每个自由人都是公民,公共事务由他们选举出来的执政官主持,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议直接民主表决的方式决定城邦的重大事务。亚里斯多德已经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
第三、法律至上。
雅典政制严格实行法治,绝禁人治。伯里克利说,“在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家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深使我们信服。”每个*任职以前,要宣誓:他们将公正地和依法地从政,绝不以他们的职务接受礼物,如果接受任何东西,他们就要立一尊金像,遗臭万年。
第四、公*识。
公民的参与并不局限于集会,还包括积极参与城市的管理。每个公民可以通过抽签,担任一定的官职。可以通过公民大会、法庭等机构,亲自参加国家大事的管理。民主制,使雅典获得了空前繁荣。每个雅典人皆以生活在团结和谐的雅典而自豪。
雅典民主共和制度无疑是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造,它对后世所起的重大影响奠定了它的历史地位。然而,雅典的民主制远不是完美的。它包含了本身的弱点,虽然,这些弱点在当时是无法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