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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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22:57
重庆市政府的决策程序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审议和决定的各个环节。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前,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的审核批准(第十八条)。会议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如需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也由行政首长决定(第十九条)。
审议时,决策事项需提供详尽资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风险预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综合资料、国内外同类型项目资料、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成本效益分析报告(第二十条)。所有资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政府办公厅(室)。
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策方案时,需遵循严格程序,包括半数以上人员出席、决策承办单位解释方案、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其他组成人员发表观点,以及行政首长在讨论前不表明倾向性意见(第二十一条)。
行政首长对审议结果有决定权,可以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再次审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或特殊判断作出决定时,需要给出理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同样重要,政府办公厅需记录会议详细情况,形成完整的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相关材料和执行过程中的评估、监督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参会人员需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会议内容(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9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在于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规定》共七章四十条,从决策形式、方案准备、审议决定、决策执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政府决策行为进行了规范,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制度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