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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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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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6:55
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定线制规定在其第七章中详细规定了附则内容。首先,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变动都会通过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进行公告,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对一些关键术语进行了明确,"长江上海段"指崇明岛东旺角至浏黑屋和施信杆之间的长江主线水域,包括特定的地理坐标点和灯标。"小型船舶"定义为总吨位不超过1600吨的机动船或载重吨不超过1000吨的非机动船,而"大型船舶"则指总吨位和载重吨超过这些标准的船只。"码头前沿水域"是船舶进行靠泊作业的区域,通常宽度不超过45米,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警戒区被定义为要求船舶特别谨慎行驶的区域,建议船舶按照指定的交通流向航行。对于文中无法用助航标志标示的位置,会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进行替代,具体信息可在附件5中查到。
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规定内容进行解读。最后,第四十条指出,该定线制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任何船舶在长江上海段航行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