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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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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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23:23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强化对这些单位的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根据2009年的相关规定,制定此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统称市直单位。
收益主要包括: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即通过出租闲置资产获取的租金扣除税费后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涉及事业单位的合资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如资产转让、置换后的收入扣除税费;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这些收益均为*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
收益征收管理方面,市级预算单位收益需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单位在收取收益时需开具财政统一的缴款书。收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收缴时,交易机构需及时通知并上缴款项。使用财政收入科目进行收支管理,确保透明。
收益使用管理方面,收入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用于收益上缴单位。若单位需要使用未编入预算的收益,需经过审批程序。同时,强化了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和资产流失。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