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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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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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2:27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印制和领购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条,这种票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附有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提到,领购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具备独立核算和健全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他们需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领购时,需要详细列出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强调了初次领购的流程,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内容需包括使用范围和项目。监管机构会审核这些信息,只有在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时,才会予以核准。
未持有《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需要先按程序办理。再次领购时,需要提供前次的使用情况和存根,并经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才能继续领购,这是第十三条的规定。
领购数量有限制,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一般每次不超过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同时,第十五条规定,领购时需要按照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