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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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4:05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这是国家对这些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法定确认的过程,确认所有权归属以及事业单位对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详细列出了产权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负责人和成立时间;单位的性质、上级管理机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及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等关键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强调,财政部会根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需求,负责*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确保资产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产权纠纷的定义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即因产权归属不明引发的争议。这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
处理产权纠纷的方式在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中有详细说明。*级事业单位与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间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直至*裁定。而与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纠纷,则需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得到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2008年3月12日,财政部以财教〔2008〕13号印发《*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附则9章53条,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