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限制制度表决权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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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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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3:44
在全球范围内,表决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公司立法的标准规范。例如,在比利时和卢森堡,法律规定,任何股东如果持有公司股份超过40%,其超过的部分将丧失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意大利的《意大利商法典》第157条则规定,股东在持有100股以内时,每5股享有1个表决权;超过这个额度,每20股仅能获得1个表决权。
我国的新《公司法》虽然沿用了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会会议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参见《公司法》第43条)。然而,这一原则的*并不明确,其实际效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章程。实际上,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往往倾向于维护资本多数决,试图通过公司章程来*大股东的表决权通常难以实现,因为这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转化为实际效力,被称为“纸上法律”的困境。
因此,有必要打破这种思维定势,《公司法》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的表决权*制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适当的*。然而,这种*应在保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表决权,以此平衡权力,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公司治理才能更为公平合理,避免权力失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