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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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8:18
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时,对证据审查有严格规定:
审查中,重视证人证言的感知性、取证程序和相互印证,非法取证和猜测性内容通常不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需细致审查,非法获取的供述不可采纳,讯问笔录需关注时间、签名和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等需审查来源、真实性及关联性。特殊侦查措施的证据在查证后可作为依据,但法庭不公开其获取过程。
量刑时要考虑案件详情、被害人责任和被告人表现,死刑适用需谨慎对待。证据使用需综合考量,如有其他证据印证则采信。
法庭允许补充证据或调查核实,所有相关方可能被要求出庭。例如,自首、协助抓捕等情节,年龄认定需综合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据,不满18周岁的需通过骨龄鉴定判断。
自2010年7月1日起,上述规定正式实施。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