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苏州园区工作了五年,现在换了一家公司,但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了,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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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5:44
不可以的,下面是规定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有具体规定的;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说的很清楚了.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单位要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把职工的人事档案交失业管理部门;
3.需要的证明就是办理下岗证,身份证等相关下岗手续!
、办理申请是有期限的,规定是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证明办理申领手续。
2、领取失业金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按已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可否领取,社保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5:44
换了家公司什么意思?原公司换换名字了还是什么原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5:41
不能的,因为你是自己想跳槽的。而不是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