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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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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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17:54
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罚则部分详细规定了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第七条、八条、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罚没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要求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相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第九条、十二条至十六条、十八条的行为,依据财*规,管理部门会进行相应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罚没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处分。
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阻碍公务执行等严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交由*机关处理,如构成犯罪,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者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满,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或起诉,但在此期间,原处罚决定仍需执行。逾期未采取行动又不执行处罚的,处罚机关将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公正执法,任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