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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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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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17:54
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主要涉及道路管理的多个方面,以下是改写后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如有临时需求,需经*机关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交通受严重影响时,*机关有权要求暂停占用和挖掘作业。同时,所有道路施工和路面恢复都需要遵循相关法规。
第四十条强调,新建或扩建道路必须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阶段,需征求*机关的意见,竣工后还需*机关参与验收,确保安全。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物临街一侧的机动车出入口或辅助设施设置需经*机关和相关部门许可,群众集会和电影拍摄等活动同样需获得*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针对道路设施的突发问题,如塌方、树木倾斜等,主管部门有责任立即进行修复,以保障交通畅通。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交通标志和设施,以维持道路秩序。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道路上进行车辆维修,机动车在故障中应迅速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停车场的建设要求。新建建筑需配建停车场,居民区则应根据需要建设,停车场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设计和验收需经城市规划部门和*机关审核,建设费用不足时,可通过缴纳建设差额费用于社会停车场建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鞍山市道路交通的有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