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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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2:47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条强调,房地产交易的主管机构需建立一个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所有参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交易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交易规则,接受有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房地产交易都必须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过程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并参考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如涉及国有资产,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二条明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将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如果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则按成交价格计征。一般情况下,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在转让房产或抵押权人拍卖房产时,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瞒,以确保交易公正透明。
第三十四条交易完成后,当事人需凭相关手续和证件到权属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换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五条交易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交易双方需按规定缴纳。
第三十六条对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当事人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十七条受让人购买房产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在交易过程中土地有增值的情况,交易双方还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