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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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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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7:34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旨在规范农村扶贫工作,提升贫困地区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农村扶贫活动。
农村扶贫开发的定义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旨在巩固贫困人口的温饱,促进快速脱贫,改善环境,增强发展能力,并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其工作方针是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遵循*主导、部门合作、重点突出、兼顾全面、自力更生和社会援助等原则。
县级以上*需建立多元化的扶贫格局,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保和城乡一体化同步推进。各级*负责本地扶贫开发,设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协调工作,并由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
有扶贫任务的县区需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重点乡镇配备专职扶贫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将扶贫纳入发展规划,并保证经费投入,建立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扶贫资金增长机制。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源参与农村扶贫,如基金会、协会、促进会以及志愿者均可依法开展相关活动。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国际人士捐赠资金、物资或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对在农村扶贫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力量参与到这一重要事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