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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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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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17:02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流程与制度。
根据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或重复收费。所收费用专用于动物防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有动物检疫员,其资格证书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检疫员需按照国家或本省检疫规定及其操作规程、标准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运输和出售前5日内,货主需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机构接到报检后5日内进行检疫,若在饲养场所检疫有困难,可以实施定点检疫。检疫合格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
牛、羊、猪等动物需在定点屠宰场(点)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除非是农牧民自宰自用,禁止在定点屠宰场(点)之外进行屠宰。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需加盖统一的验讫印章或验讫标志。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在出场(点)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出具检疫证明。
出售、屠宰、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加工和冷藏的动物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有效期限为动物7日以内,动物产品30日以内。若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无检疫证明处理。
从国外引进的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省内目的地时,引进单位或个人需在6日内持口岸出入境检疫机关的检疫证明,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从省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需事先向省内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外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在到达省内引进单位之日起6日内报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