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度报告具体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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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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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9:58
目前正式文件还没有出台。今年5月份有个征求意见稿,即《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工商总局)。大致内容:
第三条【时间限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