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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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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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5:18
青岛市的森林防火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
对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各区市*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以激励积极参与和尽职尽责的行为。
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受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面临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未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非法用火或者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初次违规者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则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时更新造林,且可能面临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条例强调,所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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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5:18
青岛市的森林防火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
对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各区市*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以激励积极参与和尽职尽责的行为。
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受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面临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未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非法用火或者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初次违规者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则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时更新造林,且可能面临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条例强调,所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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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5:18
青岛市的森林防火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
对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各区市*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以激励积极参与和尽职尽责的行为。
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受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面临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未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非法用火或者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初次违规者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则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时更新造林,且可能面临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条例强调,所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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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5:18
青岛市的森林防火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
对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各区市*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以激励积极参与和尽职尽责的行为。
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受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面临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未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非法用火或者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初次违规者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则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时更新造林,且可能面临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条例强调,所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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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5:18
青岛市的森林防火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奖励与处罚措施。
对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展现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各区市*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以激励积极参与和尽职尽责的行为。
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受到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面临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未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非法用火或者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初次违规者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则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时更新造林,且可能面临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条例强调,所有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