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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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06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拥有有限的行动自由,但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约束条款。他们可以离开自身所在的城市、城镇或者乡村,但在此之前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明确审批允准。倘若此类人士的居住地址、就业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变故,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向履行职责的机关通报。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他们有义务立即前往指定地点,并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更多的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区域、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或通讯、禁止参与某些特定活动,甚至可能会要求将护照等重要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等严厉处罚。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实施逮捕,则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总而言之,在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定的基础之上,被取保候审的人士确实能够享有有限度的自由活动权利,但他们的活动范围及其方式均受到了相应的严格限制。